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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说明推进繁简分流改革 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说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拟在部分中基层法院和专门法院进行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周强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作出部署,要求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为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需求,有必要改进和完善部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由于部分改革措施需要调整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才能开展试点工作。
周强表示,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加强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完善诉前委派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衔接机制。合理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完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符合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缩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探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具体情形。探索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明确适用独任制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审理方式。建立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适用机制。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荆龙 姜佩杉)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21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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