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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被父母绑树上教育 “路人”拍视频上传网络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路人魏某见小女孩李某某被父母绑在路边的树上教育,拍视频上传至网络,视频中李某某面部特征清晰,还露出了内裤,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魏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经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家庭与魏某达成谅解。

  2019年的某个早上,6岁小女孩李某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新浪微博大V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征清晰,还露出了内裤。李某某以拍摄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李某某主张,由于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在其父亲向该公司提出删除视频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某主张,魏某未经允许私自将未经处理的高清视频上传微博,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微梦公司

  在其父亲向该公司提出删除视频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魏某辩称,其主观上并无过错,视频是如实拍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其行为也并非违法行为,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

  微梦公司辩称,该公司仅是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任何主观过错,该公司并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内容,李某某也从未就涉案内容对微梦公司进行有效通知,涉案视频拍摄来源正当,李某某主张的损失源于其父母的教育行为,与微梦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一个约6岁的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车绳绑在一棵树上,小女孩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视频播放过程中可以清晰听到小女孩的哭声,画面中有一成年男子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并说道:“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后视频结束。该视频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征清晰。涉案视频由魏某拍摄,当天魏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共发布了4篇相关博文,第1篇因涉案视频未通过审核致使该视频没有发布,而第2、3篇均是转发的包含涉案视频的博文,后魏某将前三篇博文进行了删除处理,并在微博上发布第4篇博文向李某某道歉。李某某在起诉前并未按照微梦公司客服告知的渠道通知微梦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定,魏某未经李某某监护人同意,公开李某某肖像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魏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某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和隐私部位,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魏某传播的涉案视频是对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记录,其随涉案视频而发的评论亦在合理范围,没有对李某某侮辱、诽谤之处,故魏某没有侵犯其名誉权。该案中,就魏某的传播行为而言,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不存在微梦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微梦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差,且心智不够健全,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此国家近些年也在不断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出于为未成年考虑的情况下,无论是父母还是社会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都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方式,确保在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范围内,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舆论监督权作为宪法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权利,我们要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更要完善网络平台审核制度,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审核,正确理解“通知--删除”义务的要义,以期更好的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75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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