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今日关注 > 门头沟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首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门头沟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首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门头沟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案件。

  

  杨某和张某于2018年结婚,同年育有一子。2020年6月某日张某自述其有精神疾病患病史,并按照父母要求向杨某隐瞒了这一事实。当晚,张某狂躁症发作并殴打、抓挠他人,后在安定医院治疗。2020年10月,杨某向门头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张某认为,认可杨某关于结婚及婚后生育子女的陈述,同意离婚。但是,婚前医生曾告知张某保持治疗不影响结婚生子,此次发病之前病情稳定,不同意杨某主张的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男女方均同意离婚的,应予准许。本案中,杨某因张某隐瞒疾病要求离婚,张某表示同意,经调解无效,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婚前即已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其虽强调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不影响结婚,但该隐瞒所患疾病的行为直接影响杨某作出是否与张某深入发展及是否缔结婚姻的决定。从张某出院后,杨某即带着孩子到其父母家中居住,后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来看,张某隐瞒病情的行为确实给杨某带来了伤害,属于上述第五款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杨某要求张某给付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20000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9117.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