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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机票与签证备注信息不符无法登机 法院判决明晰各方责任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因出票机票与签证上的备注要求不符,致某中学生赴英夏令营团中15名中学生逗留机场无法登机,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再次出票确保顺利出行。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该夏令营中介公司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承担重新出票的票款并给付相关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给付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机票票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经营出国留学中介业务,并长期通过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购买机票。2018年4月,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为了筹办一个中学生赴英国的夏令营,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前预订了35张自上海至英国的往返机票(其中包含参加夏令营活动的中学生和学生家长)。当时出行学生的签证还在申请过程中,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仅提供了这些学生的护照首页扫描件。航空服务公司据此为其购买机票并成功出票,信息科技公司随即将票款结清。

  到了出发赴英当天,夏令营团一行人赴机场值机,部分学生却没能顺利登机。原来,由于出行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办理的签证上都标注了仅在相关监护人陪同下有效的相关信息,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在订机票时(签证仍在申请过程中),未将部分学生和家长安排在同一班次航班,这导致了其中15名出行学生因未能与签证上备注的监护人乘同一班次航班而无法登机。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随即要求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退票,并要求对方按照签证特殊要求,再次出票15张。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按照要求出票,15名出行学生遂顺利出行。据悉,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将原先机票退票,退回票款32 616元。新购15张机票票款合计183 000元。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未支付此15张机票票款。在协商未果后,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再次出票的票款及相应利息。

  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主张,作为航空服务公司,按照业务操作,只要客户提供了护照首页即可为客户代为购买机票,其出票的操作不存在不当之处。签证是在其出票后办理成功的,机票与签证备注信息不符而导致的重新出票不是其公司责任,重新出票的机票票款应当由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承担。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则答辩认为,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作为一家提供专业代理购买机票的服务公司,其应当知晓未成年人出行须与监护人乘同一班次航班这一惯例,但其未尽到审查和告知的义务,致使重新出票。相关新增费用应当由其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涉诉机票出票原因系前次机票与签证上的备注要求不符无法登机。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已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出示签证的备注,或曾提出机票应与签证上的备注相符的要求,因此其应当承担涉诉机票出票的责任,故应由其承担涉诉票款。但考虑到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的售票机构,在明知购票人均为未成年人、出行域外的情况下,应当适当提醒购票人注意签证备注是否有特别要求。故此,该院对于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出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150 384元。

  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前次机票未获准登机的责任应由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承担。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作为专业的机票代理公司,应提前要求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出示签证的备注。除非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故意不提供签证备注信息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是机票销售代理商,只是根据其与各航空公司之间的协议代销客运机票,并非客运合同的主体,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以其原机票未获准登机故另购机票为由,拒绝向航空服务公司支付新购机票的票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之前购买的机票出现无法出行的情况后,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按照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要求重新购买涉诉机票,并垫付机票款,涉诉机票均已使用完毕,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支付诉争票款。

  就未能出行的机票,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作为承办出国留学中介的公司,如有特殊购票需求,应在预订机票前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说明,而其仅向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提供了旅客信息,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在订票之时并不了解出行人签证的具体情况,其在代销航空公司此前未能出行机票的交易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在考量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所提出的有关票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中,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适当提醒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注意机票签证信息,进而未对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北京一中院认定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跨境旅游涉及签证办理、机票购买、酒店预订等各项服务类型,尤其对于未成年人出行亦存在签证上的特殊要求。本案即是未成年人跨境出行涉及纠纷的典型案例,对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跨境服务机构及机票代理时,应当注意选择正规的机构。在选择跨境服务时,注意核对提供服务的内容,是否为一价全包服务,是否有自费项目,是否涉及代办签证或需要提前办理签证等情形。在办理签证的时候,应当注意区分团队签证或个人签证,涉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出生医学证明、亲属许可证明、在校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并按需公证,还需要明确域外期间负责人及同行人等事项。

  对于跨境服务机构,跨境服务机构在提供跨境业务服务时,应当结合跨境服务特点制定相关的业务规范及流程要求,选择合格资质的业务合作对象,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付款期限、跨境业务常见风险承担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并留存往来款项凭证等材料。通过机票代理订购机票时,应当注意关于退改政策及报销凭证、行程单、是否捆绑其他增值产品等相关内容,针对如签证有特殊要求、签证未按时出签、被拒绝入境,或涉及团队出行、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针对机票代理商而言,在代销机票时,应当明确出行人数、行程信息、有无特殊旅客或特殊要求等信息。作为专业代理机构,对于退改情况等可能涉及减损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提醒义务,尤其是在涉及域外出行时,应当提醒消费者提前办理签证或预留充足的时间,并适当提醒购票方注意签证信息有无特殊要求。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5642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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