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宣判了全市首例适用民法典侵害隐私权规定案件。
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四米多宽的走道。虽然是几十年的老乡亲,但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两家积怨很深。
2020年10月份,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两处分别安置了四个摄像头。
王某认为,李某在自家后窗隐蔽处安置了两个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住宅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仅涉及李某房后散水和公共水泥路,并未拍摄到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存在侵犯王某隐私的问题,故不同意拆除。
王某、李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置的三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置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三个摄像头。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