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化” “一对一” “不过退费”……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看起来很诱人,消费者一时冲动签订合同,发生纠纷后却往往维权困难。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西城法院2021年直通车普法讲堂第2期聚焦“教育培训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邀请到立案庭副庭长张涛、法官文潇与什刹海街道司法所、牛街街道司法所及部分学生家长现场连线答疑解惑,来自两个街道的200余名居民及十余家媒体记者参与活动。
一些培训机构宣传的很好,但对于具体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目标,甚至包括计算课时费用的标准都是采取口头协商的方式与消费者沟通,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碰到这种情况,张涛表示,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无论销售人员说的多么天花乱坠,都可能无法落到实处,而消费者亦因没有合同依据而可能影响后续的维权。如果已经发生了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的情况,建议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协商补签书面合同,将自己关注的问题体现在书面合同当中。
很多培训机构会打出“考不过全额退款”的广告,如果真的没考过,消费者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文潇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该类协议之前,不要盲目,应当首先了解培训机构的师资情况是否优良、培训的方式方法是否符合自身情况及需求,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项目。同时,还提醒消费者,某些教育培训合同表面上看是保过协议,但实际可能存在附加退款条件的合同条款,如果消费者没能注意而盲目签订合同,很有可能遭遇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风险。
不少消费者反应,本来是与A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但在后续履行的过程中变成B培训机构的人员在进行培训,一旦碰到问题,A培训机构和B培训机构互相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呢? 张涛表示,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协议不得转让”的内容, A机构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协议,并不对消费者一方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A机构在其他场所履行合同,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A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线上普法活动受到居民的一致好评,纷纷表示在3.15当天获得了法律知识,期望法院多开展类似的活动,满足群众普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