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条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已废止)第七条关于禁止结婚亲属的规定,但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本条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已废止)第十条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三、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条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已废止)第三十二条关于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的规定,明确了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即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作为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