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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如何发挥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235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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