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代购已经日益成为一种受年轻人追捧的消费方式,尤其是化妆品、护肤品、奢侈品、食品等尤其受到消费者青睐。
近期虽因疫情影响,人肉代购多转为国际快递,但仍有不少人员从境外回国,若携带超量消费品不向海关申报,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走私犯罪。
那么,海关对携带多少消费品的才可以免税放行?不如实申报涉嫌逃税的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今天,京小槌带您一起了解一下“代购”那些事。
案例一:
阿顺从国外回来,拖着大行李箱走无申报通道时被海关拦下。打开箱子后发现,里面有各种他在国外购买的手表、珠宝、名包、鞋子。经海关计核,阿顺涉嫌逃税15.4万元,最终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根据我国海关法及相关管理规定,进境居民旅客(通常指定居在中国关境内的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非居民旅客(通常指定居在中国关境外的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不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会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例二:
阿丽是一名职业代购,经常往返于内地和香港,为朋友和客户代购在香港采买的商品。有一次,阿丽返回内地时被海关查到其挎包里有在香港购入的化妆品、护肤品、营养品等消费品共计4500元,海关因此扣留了她的代购物品。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其中“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阿丽半个月往返香港2次,并携带若干非旅途必需物品,所以要被海关扣留代购物品。
案例三:
阿宏是一名驻境外的商务代表,行李箱过安检仪时被发现箱子中一个空名表包装盒,原来阿宏将国外买的价值82万元的名表戴在了手上。阿宏因此触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阿宏心存侥幸,认为佩戴在手腕上属于个人物品,就可以逃避海关的查验。但行李箱是要被检查的,如果提供不出相关奢侈品的完税证明,就要被行政调查进而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便不携带包装盒,选择走无申报通道,也有可能被海关抽查。个人携带在境外新购的物品,一定要注意免税额度,同时也要查询这件物品是否在享受免税额度物品范围之内。
职业代购也好,出国旅游或者工作帮亲友代购、捎带物品也罢,都需注意物品的价值,出入境的次数。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查验,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守纪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