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传播病毒
2020年1月20日,福建晋江市英林镇嘉排村村民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置若罔闻,多次外出、走亲访友、参加聚餐。后张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造成多人感染,4000多人因此被实行医学观察,在网络上被称为“晋江毒王”。2月5日,当地警方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示: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家人和他人负责。
案例二:妨害公务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聚众打麻将。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即出警到李某某家中处置,说明政府明令禁止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并劝离。李某某情绪激动,推搡、拉扯并用凳子砸击民警。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政府明令禁止的聚集行为置若罔闻,不听劝离,暴力袭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提示:
听指挥,严防控,全力打赢防疫攻坚战。
案例三:造谣传谣
2020年1月26日下午,江苏南京人孙某(男,27岁)出于吸引他人眼球的目的,编造了“南京自1月27日0时起交通停运、全面封城”等谣言,并以南京日报记者赵某某的名义发布在多个网络群组中,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当晚,孙某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结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提示:
依法使用网络,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案例四:虚假售卖防疫用品
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群众急需口罩等防护装备,遂以出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诱骗他人购买进而骗取钱财,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事实上,黄某某根本没有口罩可供出售。2月5日,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情节不同,可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可以并处、单出罚金或没收财产。
提示:
请在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用品;勿因一时贪念自毁锦绣前程。
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大疫当前,请坚守善良之心。扛起非常之责,约束自己,管好家人。山川万里,风雨同舟,让我们一起守望春回大地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