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要走大运啦——春运!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春运季,为了避开春运大军,很多劳动者都选择了通过请假方式提前休假或者延迟返程。同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人性化延长了春节假期,但关于超过法定假期的假是什么性质,尤其是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春节多放的假是年假吗?海淀法院法官将结合两个案例来说说道说道。
用人单位未说明多休假期性质——无法认定是年假
2016年4月张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助理,月工资标准6000元,2019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核算离职补偿款项时,双方就未休年假工资一项发生争议。张先生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及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资。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其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2017年度及2018年度均未休年假,故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科技公司辩称该公司每年春节期间统一安排员工多休5天,该超出法定标准的假期即为年假,故张先生不存在未休年假,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主张,科技公司提交两份《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为证,其上显示2017年春节连续放假14天2018年春节连续放假13天。张先生对该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多放的假期为年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虽主张2017年、2018年春节期间连续放假,超出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放假天数均为年假,但该公司提交的《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中未显示超过法定假期的期间系年假,科技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先生知晓多放的假期是年假,结合年休假也应考虑员工意愿统筹安排的规定精神,法院对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先生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
用人单位明确通知春节假期包括年假——认定已休年假
2012年5月李先生入职某驾校,担任教练员,月工资标准3500元。2018年8月22日驾校以李先生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李先生以要求驾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及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起仲裁和诉讼。
庭审中,驾校主张该单位每年春节期间安排李先生休年假,并就此提交了2016年至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为证,上述通知显示2016年2月3日至2月22日放假,假期包括春节法定假3天、带薪年假10天、周六日正常调休;2017年1月23日至2月16日放假,假期包括春节法定假3天、带薪年假10天、周六日正常调休;2018年2月9日至2月25日放假,假期包括春节法定假3天、带薪年假10天、周六日正常调休。李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虽然其每年确实春节多休假10天,但是不认可是年假,李先生主张年假系员工法定福利,应由员工自行安排,驾校不能强制安排休年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认可放假通知中的放假时间与实际放假时间一致,放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驾校提交的2016年至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确显示该单位每年春节期间安排李先生休“带薪年假”10天。故法院依法确认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驾校每年安排李先生休年假10天,该标准未低于李先生依法享有的年假天数。最终,法院判令驾校无需支付李先生未休年假工资。
法官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是劳动者的法定待遇,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带薪年假与病假、事假、单位自主福利假期均不同,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用病假、事假等抵扣年假。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企业春节期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假期是否能被认定为年假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将此明确告知劳动者。
上述两个案例中,科技公司虽然在2017年度及2018年度均连续放假超过法定标准,但因为并未明确告知劳动者多出的假期是年假,故法院对科技公司所持春节假期中包含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而驾校在放假通知中明确说明春节假期中包括带薪年休假,该放假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确认,对劳动者要求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此法官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如果在春节期间统一安排年假一定要告知劳动者,不要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