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妥善处理了两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两起案件均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两名涉案当事人对公司处理结果不服,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判决后上诉至三中院,经调解后均撤诉结案,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据悉,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刘某系大港某公司油气管线安装工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刘某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公司以其旷工且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行为不属于公司规章中规定的请假种类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等请求。仲裁未予支持,故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大港某公司知晓刘某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客观上不具备返岗或请假条件,认定旷工依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判决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大港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经调解,该公司通过劳动派遣方式为刘某安排就业岗位,保障其工作岗位及劳动待遇,刘某撤回起诉。
第二起案件当事人杜某系大沽某化工厂操作工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杜某因工伤停工留薪四个月,期满后不服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整,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按照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等请求。仲裁未予支持,故杜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依据杜某的伤情及原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进行不违反合同约定且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的岗位调整,属合法调整岗位,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杜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经调解,杜某自愿按照公司安排的就业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撤回起诉。
上述两案均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劳动者诉求及案件实际情况,分歧较大,单纯判决不足以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三中院民一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从情、理、法三方着手,耐心细致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认真倾听当事人利益诉求,最终做通各方的思想工作,协商化解纠纷,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三中院将继续着眼大局发展,延伸审判职能,强化民事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