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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请求确认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J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行为违法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树立天津法院公平公正的良好司法形象,打造天津法院系统案例品牌,经全市三级法院推选,并报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颜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等10个案例,作为天津法院2020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予以发布。

  

  【基本案情】

  2005年,原告翟某在其所有房屋跃楼顶南北两侧露台自行搭建鸽棚,面积合计60m2。该鸽棚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属地社区居委会审查、同意。为饲养信鸽,原告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期间,社区居委会反映原告鸽棚、鸽粮和杂物等情况影响公共卫生,附近居民也多次举报投诉。2020年2月11日,为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力落实,阻断各类潜在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区两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部署,该区九部门联合发出《通告》,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饲养鸽专项治理,要求饲养鸽子的居民对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亭及利用阳台、窗户、露台、屋顶等违规设置超大超宽鸽舍等问题在2月15日前自行拆除整改。被告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J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J街道办事处)查明相关情况后当日向原告当面送达了《通告》,并与其谈话,讲解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防控措施。原告接到通知后将饲养的信鸽转移至他处,但未拆除鸽棚。2020年2月15日,J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再次与原告翟某进行沟通但被拒绝。同日,被告执法人员实施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原告翟某名下房屋楼顶鸽棚予以拆除。原告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J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元及恢复鸽棚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阻断各类潜在的病毒传播途径,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遵照执行。第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的《意见》明确决定:“对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亭以及利用阳台、窗户、露台、屋顶等违规设置超大超宽鸽舍进行饲养的,一律进行清理拆除。”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自行搭建鸽棚,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对环境清洁和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存在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隐患,属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清理拆除的对象。第三,本案被告J街道办事处是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负有在街域内独立履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设定的义务,具备实施本案被诉应急处置措施的职责。第四,《行政强制法》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而《突发事件应对法》未具体规定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程序,因此人民法院主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被告为履行职责,制定工作预案且做了必要准备,直接送达《通告》,多次与原告沟通谈话,履行了告知送达、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辩解,在原告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拆除了原告的鸽棚。被告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天津市首例涉疫情行政诉讼案件。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情况下,公共卫生问题如不能及时彻底解决,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对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引发30余万网友关注,使庭审过程成为了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法治公开课,发挥了以案释法、引领、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法院在案件裁量中,考虑到原告的鸽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且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及他人生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依法裁判,判决结果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也为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作出了贡献。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09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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