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下午,河北区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生效后该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申请人刘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200万元, 到期未还。徐某于2020年4月5日跳楼自杀死亡。申请人刘某以徐某死后无继承人为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申请,要求指定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河北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徐某的生前居住地、死亡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指定河北区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结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首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种类与形式日益繁多,财产状况的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在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民法典》第六编首次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内容,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该案的审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