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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银行卡从中牟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电信诈骗猖獗,而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往往需要银行卡的支持。无投资,高回报,办理几张银行卡轻轻松松获利几千,这种“馅饼”你能忍住吗?

  苏某武(化名)和苏某生(化名)相识,2019年7月左右,苏某生找到苏某武向其求购银行卡,并许诺给其2000元好处费。苏某武心动不已,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U盾出售给了苏某生。后苏某武为获取“中介费”,相继介绍其表弟及其女友出售给苏某生银行卡8张及绑定的电话卡、网银U盾,从中获利500元。之后,诈骗分子使用苏某武等人出售的银行卡转移辖区居民被骗钱款共计60余万元。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武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方式进行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苏某武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武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余某(化名)与被告人梁某(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张某某(化名)与余某相识。2019年初,“海哥”(真实身份不详)联系张某某,以游戏工作室需要银行卡刷流水为由,向张某某求购银行卡数张。张某某为获利,向余某提议买卖银行卡,余某表示同意。

  后余某单独或伙同梁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以经营游戏工作室需要银行卡转账等为由向亲友收购银行卡共计56套(含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余某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又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海哥”。2020年3月,辖区居民被电信诈骗分子诈骗87万余元,其中部分被骗钱款曾转入上述部分银行卡。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梁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分别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三人分别依法作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7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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