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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戊等与天津某贸易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日前,天津高院面向社会公布了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周某某遗弃新生婴儿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7日上午,蔡某甲、赵某乙二人驾驶汽车共同前往位于某农场工业区的一处租赁期届满且已腾空的厂房捡铁,后通知蔡某丙、蔡丁前去帮忙。四人合力将铁块搬上汽车后返回居住地。当晚四人再次前往,蔡某甲、赵某乙从车内取出角磨机和给角磨机充电的电瓶进入厂房,蔡某甲、赵某乙使用角磨机将房顶固定水泥板的钢筋切割后放置地下再行切割,蔡某丙则在一旁用灯给其照明。后房顶发生坍塌,蔡某甲、赵某乙被掩埋,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在处置该起厂房房顶坍塌警情时,发现违法嫌疑人蔡某丙与蔡丁有盗窃厂房钢筋的违法行为,先行受理为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对蔡某丙、蔡丁依法强制传唤及询问,并对蔡某甲等四人盗窃用于固定房盖钢筋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蔡某戊等六人系死者蔡某甲的近亲属,认为天津某贸易公司作为厂区管理者对蔡某甲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49940元,被告应承担上述款项的90%。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死者蔡某甲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具备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应知盗窃公私财物属违法犯罪行为,蔡某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将用于固定房屋的钢筋进行切割,导致房顶发生坍塌,被掩埋致死,其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自行负责。涉案厂房不属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天津某贸易公司作为管理方采取对厂区出入口进行封堵,安装防护铁门,设置禁止入内告示牌,向不特定人告知不得进入该区域,驱离闲散人员,建立巡查制度等措施,已尽到合理的安全防范义务。另外,天津某贸易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对蔡某甲的死亡亦没有主观过错,对死者蔡某甲不构成过错侵权,对其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蔡某戊等六人要求天津某贸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明确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的典型案例。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有严格标准,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上述四要素缺一不可。“死者为大”“即使没有过错也要给予人道主义赔偿”等观念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则的制定理念不符。侵权责任的承担亦应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以只要有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的观点为导向,更不能仅凭对损害结果的承受方带有的情感倾向进行责任认定。如今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任何人都不应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法律保护应当以守法为前提条件,因违法而自身受害,事后还要赔偿,法院不应当支持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应让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60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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