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宝坻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诉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为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合同持续性履行类首例案件。
2010年5月21日,某公司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提出借款,李某某向该公司出借7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借款到期后,某公司仅给付30万元利息,余款本息至今未付。2018年,双方再次核算,某公司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款本金105万元借条以及76万元利息借条,直至2021年初,某公司未能还款,李某某向宝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偿还本金105万,并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至起诉时利息120余万并继续支付后续利息。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整理归纳出本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是李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将复利包含在内,存在“利滚利行为”;另一方面,履行付息上限标准自2010年以来,经历2次重大调整,同时,根据《民法典》溯及力规定以及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后,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对本案进行调解。
该案中,借款事实发生于2010年5月21日,某公司付息履行行为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而期间法定利息上限历经两次重大调整,需要适用《民法典》及持续性行为溯及力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承办法官在向当事人释明履行义务标准变化情况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最终,按照《民法典》实施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年利率15.4%)进行居中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70万元本金作为基数,将30万元利息计作3年利息,之后的利息不再分段计算。至此,该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