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津南法院小站法庭法官薛春斌收到一面锦旗,一起历经十年左右的共有纠纷案,经过合议庭的悉心审理,最终圆满化解,原被告各方权益均得到了保障。
该案原告张某与被告窦某系姑嫂关系,原告父母共育有八个子女,曾在小站镇某村建有一处房屋。2008年原告父亲去世后,其母于2009年将该房屋以11万元的价格卖予六女儿,也就是原告张某。在签订买卖协议时,除被告一家外,其余六家庭均有代表签字认可。2010年,其母去世后不久房屋进行拆迁,原告张某之子选取了还迁房屋。2014年,原告大哥系被告丈夫去世后,对于房屋的拆迁权益,被告窦某及其四子女对此产生争议,原告未能入住还迁房。故原告张某于2019年初将其嫂窦某及其四子女诉至津南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拆迁权益的继承份额。
经法院判决,原告继承房屋拆迁权益的15/16,被告窦某及其子女共继承拆迁权益的1/16。在2019年末,还迁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之后,开发商考虑到该房屋存在纠纷,遂未给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20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将其嫂窦某及其四位子女等五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有还迁房屋。
薛春斌受理此案后悉心研究分析,认为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被告对之前农村房屋拆迁权益分配不满,情绪激动,且案件涉及事实跨度较长,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加强释法明理,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无权处分、遗产继承、共有分割等法律规定,消弭双方矛盾分歧,促使双方就房屋价值、折价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调取前案卷宗材料,走访村委会、拆迁办等多地了解房屋还迁情况,查明了案件基本情况,站在法律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做到条分缕析,拿出原被告均能认可的调解方案。
经审理认为,原告占还迁房屋的15/16共有比例,份额超过2/3,应取得还迁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同时,原告也应给付各被告房屋折价款项。后经评估,该还迁房屋价值为90余万元,审理中又发现,原告在选取还迁房屋时,尚有结算差价款没有支付,法官考虑到被告在有权领取折价款的同时,也应支付相应份额的结算差价款,从权利义务对等及经济便利的角度出发,最终确定,统一由原告代各被告向开发商支付结算差价款,并在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中予以抵扣。最终,五被告在房屋中所占份额归原告所有,原告张某向被告窦某及其子女共支付51526.62元房屋折价款,至此,案件圆满化解。
2021年新年伊始,法官再次跟进案件的后续解决,协调当事人双方到庭交接款项,被告及时领取了折价款,原告也已入住房屋,且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本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了申请强制执行,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