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宝坻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冯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系宝坻法院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则审结的首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3月15日,冯某某与张某某合伙经营某工艺品店,销售佛像等用品。2020年 5月,冯某某提出终止合伙关系,张某某同意自己经营店铺,双方结算后,就除房租出资外的其他出资达成分配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予以分配,之后,张某某依约给付冯某某10000元分配款。冯某某据此诉至本院,要求张某某按照实际出资情况,退还已交纳的房租。
该案合伙终止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是既往法律、司法解释对合伙终止后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民法典》978条、972条就本案情形有明确规定:“合伙关系终止时对剩余财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且不存在明显减少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和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完全可以适用于本案。据此,承办法官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对合伙出资但尚未支付的房租进行分配,判决张某某按照实际出资数额比例向冯某某分配合伙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