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店马上开业,现在土豆不合格,就没办法卖,导致我没有办法开业,损失很严重。”原告在调解中委屈地说。
“我承认有部分瑕疵,并且退还了一部分钱,已经够原告的损失,但是他一直不同意,且土豆还可以出售,如不再进行相应处理,将造成更大的损失,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被告说道。
2020年12月29日,津南法院葛沽法庭妥善化解一件涉鲜活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计划自营一家蔬菜批发店,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何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原告王某以4万余元的价格向何某购买土豆6万多斤,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于土豆规格及品质进行了约定,包括单个土豆重量不得小于4两,由何某保证土豆品质优良。后王某先行支付何某定金1万元,又于何某发货当日支付剩余货款3万余元。
2020年12月20日,土豆由内蒙古发至天津,买方王某当日收到土豆后认为部分土豆规格及品质均未达到双方约定,并让承运司机出具了土豆未成熟且泥土太多、大量土豆较小的证明。12月24日,王某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其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与卖方何某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37907元及赔偿损失13678元(含运费9978元,卸货人工费3700元),共计51585元。
津南法院葛沽法庭法官朱永朋受理此案后,因该案标的物为鲜活农产品且数量巨大,考虑到该产品不易保存,一旦变质损失巨大的迫切情况,朱永朋第一时间与原告王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其收货后具有妥善保管土豆的义务,在得知目前土豆系露天堆放,朱永朋向其阐明此案特点,询问原告调解意愿。不料王某一口回绝,称其已私下与何某沟通过,被告何某亦已退还货款4000元,但因其蔬菜批发店即将营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不能与被告何某进行调解,并要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土豆规格及品质进行鉴定,确定双方责任。
考虑到王某一方损失较大且态度坚决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权衡利弊后决定继续调解。同时,与远在内蒙古的被告何某取得联系并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案件特殊性,何某认为已退还王某4000元,对于损失双方均有责任,不认可再向王某支付相应货款,故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并未因此放弃调解,12月26日再次与双方取得联系,向原告表明收货后具有妥善处理和保管义务,如果久拖不决将承担损失责任,同时告知被告进行鉴定的费用高昂且难度大,对于双方均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何某通过微信即时退还王某1万余元货款,王某撤回对其的起诉。至此,本案历时5天,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