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河北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斌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被告人李某斌以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主要以该投资管理公司为依托,对外开展贷款中介业务。2013年3月,该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对外高利放贷,招募、拉拢被告人田某茹、宋某敏、刘某、董某等人,逐渐形成部门架构完备,人员分工明确,犯罪手段多样的组织,并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以被告人李某斌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董某、刘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田某茹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某、何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公司为依托,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管控严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借款过程中实施各种“套路”虚增债务,通过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的侵占被害人财产,将非法侵占的被害人房屋变卖以牟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对其余26名被告人亦分别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