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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强化司法警察履职能力 提升法官安全保障水平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司法警察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警察的训词精神,充分运用好《履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职权,为法院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履职规定》)施行。《履职规定》是首个关于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文件,是目前司法警察专门执法依据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文件,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了明确。其中规定了司法警察有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也赋予司法警察提请诉讼强制措施的权力,为保护法官安全相关工作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支撑。

   司法警察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警察的训词精神,充分运用好《履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职权,为法院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要勇于担当,大胆亮剑。随着司法警务工作在法院工作中基础性作用的逐渐凸显,《履职规定》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规定为十项,涵盖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安全秩序管理者的主体地位。司法警察要勇于担起法院安全秩序管理之职,充分发挥警察的强制属性,在面对涉诉违法行为,特别是伤害法官等行为时,充分运用《履职规定》赋予的强制手段,大胆果断执法,切实担负起各项职责,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安全有序的环境。

   要规范执法,有效止害。《履职规定》对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进行了清晰界定,对现场执法阶段和事后处置阶段进行了基本划分,重点突出了司法警察现场执法阶段的强制手段使用权和事后处置阶段的强制措施提请权。在面对涉诉违法行为时,司法警察在执法现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标准的执法流程、严谨的执法语言、恰当的执法行为有效达成制止现场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员安全,恢复现场秩序的目的,真正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出警察在执法现场的强制力,按照合法合规合理合情的具体思路打好各种执法手段组合拳,完成对现场违法行为的有效制止。

   要树立权威,加大制裁。通过准确贯彻实施《履职规定》,发挥司法警察在维护审判执行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实现用武装力量捍卫司法尊严的目的,在全社会树立尊重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有效提升司法权威。对涉诉违法行为,特别是侮辱、诽谤、殴打、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针对其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充分用好司法制裁、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类制裁手段,在不同的层面给予其对应的制裁措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保护法官人身安全是法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职规定》为司法警察完成该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为司法警察职业发展拓宽了路径,促使司法警察在更多的领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法院整体工作的运行提供安全有序的环境,实现司法警察的职业价值。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108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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