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陈某与李某某(系陈某舅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李某系孤寡老人,为保障其晚年生活,愿意随陈某一起共同生活,陈某为李某某提供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用品,负责承担李某某日常生活及医护费用;李某某去世后,陈某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李某某自愿将其全部财产遗赠陈某。
签订协议后,2014年4月至2019年5月,李某某自愿到陈某所有的位于渝北龙兴和合家园房屋单独居住。期间的大部分水电费及闭路费用由李某某自行负担。2016年5月至2019年12月,李某某多次因病住院,陈某为其支付医疗费10613.41元,李某某自行负担2200余元。2018年9月,李某某因征地安置获得渝北龙兴安置房一套,陈某代李某某接房并支付了房屋大修基金3113元、契税2654元、接房差价10452元;2018年10月,陈某又代李某某支付该房屋的装修保证金和物业费830元;2018年9月及11月,李某某认为陈某意图侵占房屋,双方爆发矛盾,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以六个月为冷静期,再决定是否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在未解除协议前,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2018年11月底,李某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将自己寄放在陈某处的一张5万元的银行存单挂失并将款项取出;2019年3月,李某某又未告知陈某,将安置屋变卖并自行收取房款17万元。2019年5月5日,李某某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后因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按撤诉处理。
2020年5月,陈某向渝北区法院起诉。陈某认为,李某某私自取款和卖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损害其合法的期待利益,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李某某偿还扶养期间陈某支付的医疗费、房屋大修基金等费用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
李某某认为,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是陈某而非李某某,陈某意图在李某某生前就将安置房过户,且对李某某医疗和生活上没有完全尽到扶养义务。即使法院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也是因为陈某违约行为所致,李某某不应承担偿还陈某履行扶养义务期间任何费用的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陈某按照约定为李某某提供了住所,承担了抚养期间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代李某某缴纳了安置房的各项费用,因陈某未承担李某某的全部生活及医疗费用,应认定为瑕疵履行,但不构成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根本违反。李某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将存单挂失后将存款取出,又自行变卖安置房,涉及金额高达22万元,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不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陈某通过正常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获得遗赠的期待权利,是导致《遗赠扶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直接原因。故陈某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有据。《遗赠扶养协议》系遗赠人李某某根本违约导致解除,故陈某要求李某某偿还扶养期间陈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于法有据,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李某某偿还陈某代付的医疗费10613.41元、房屋大修基金等17049元、水电费等603.12元并支付房屋租金损失244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