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转变工作思路,力促当事人自觉拆除构筑物,顺利执行完毕一起武隆区占用他人林地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2003年,被告李某会占用该案争议的林地修建了猪圈,并在林地上段修建蓄水池和太阳能,后原告邵某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会归还侵占的承包林地一亩并限期复耕,赔偿流转收益损失、财产损失以及零星林木损失等,本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会自行拆除占用林地上的房屋以及坝子、水池共223.8平方米并将上述构筑物侵占的林地约0.34亩予以返还,向原告邵某银赔偿其林木损失1000元。后被告李某会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会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邵某银遂向涪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涉案林地位于重庆市武隆区,跨区域强制执行存在困难,且执行干警经实地勘验后发现,涉案争议林地上的房屋系整栋房屋建筑的一部分,若强制拆除会导致整栋房屋垮塌。
执行干警将该案情况向郑德生副局长汇报后,郑德生副局长指出,因该案争议林地在武隆,我院干警若前往武隆强制拆除存在困难,应力促被执行人李某会自行拆除。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执行干警通知邵某银、李某会到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过程中,李某会、邵某银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而协商失败,执行干警当即向被执行人李某会宣读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会拘留十五日。后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李某会自愿承诺限期自行拆除完毕。
11月,郑德生副局长带领7名执行干警前往武隆,实地勘验执行现场并为被执行人李某会制定详细拆除方案,李某会表示一定按照法院指定的范围限期拆除。近日,被执行人李某会称已经拆除完毕,请法院验收。执行干警当即前往现场,经实地勘验后认定被执行人李某会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跨区域行为强制执行案件一直以来就是法院执行中的难题,在本案中,执行干警从被执行人本身入手,利用法律的威慑力迫使其自行拆除,既节约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强制执行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