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亲戚关系,2015年9月3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两分,借款期限从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9月30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抗辩原告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在庭审中举示本院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按撤诉处理裁定书,证明原告李某曾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是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此案经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二、分歧
观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观点2: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此时,原告的权利主张仅是到达人民法院,未达到对方当事人,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观点3:在立案时均会告知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会产生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是原告的意思表示,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撤回的诉,视为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法律效果,自然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分析
笔者同意观点1,理由如下: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因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使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事实基础丧失,从而产生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出现。由此可见,只要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形式有多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其中一种。权利人只要使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人民法院,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同时,我国也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即表示其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的之日起即发生中断。同时,并未有法律明确规定诉求需到达对方当事人后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原告在2019年1月10日提起第一次起诉最终因为其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被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