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仅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的案件,并依法判决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
方某(71岁)与丈夫艾某(88岁)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有成年子女。婚后双方居住生活在艾某处,夫妻关系融洽,彼此互相照顾,家庭幸福。艾某年老多病,方某无微不至地照顾艾某,双方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
近两年,二人因生活琐事时常产生口角。2019年底,双方再生矛盾分居生活。分居后,方某因腰椎疾病住院治疗花费数千元。方某虽比丈夫艾某年轻十多岁,但已71岁高龄,又无劳动能力,每月只有社保收入100余元,单靠自己无法维持生活,生活陷入困境。而艾某系退休干部,每月有退休工资6000余元,有固定居所,在经济上却对方某不加扶持,故方某为生活所迫诉至法院,要求艾某给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妻子方某患有疾病、无固定收入并经济困难,有被扶养的需要;而丈夫艾某有固定居所及较高的退休工资,整体状况好于原告方某,具有扶养能力。但艾某目前与妻子方某分居、未支付方某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履行法定之扶养义务,因此就方某主张的医疗费及扶养费,被告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负担。
最终,法院考虑夫妻扶养义务的互相性、被告艾某的扶养能力以及原告方某有成年子女可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负担原告医疗费1千余元,并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900元。
法官后语: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扶助时,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自觉地承担这一义务,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的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同时,夫妻扶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双方感情是否和睦、是否共同生活而得以免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夫妻矛盾而分居生活,但在法律上并未解除夫妻关系,因此,被告作为丈夫理应尽到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