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处于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刚结束的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民法庭工作,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必须正确处理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庭制度是中国司法的一大创造,它发端于土地革命时期,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庭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确立了“三个面向”(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和“两便”(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交通的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比以前方便很多,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而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人案矛盾突出。人民法庭工作自身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有的人民法庭布局不合理、职责不明确,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有的工作力量配备不足,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紧缺;有的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不够,方式方法有待改进;有的信息化建设滞后,没有跟上时代发展节奏;等等。对人民法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和分析,要看到人民法庭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制度优势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从社会基础来说,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面貌出现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和城乡差异大,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群众对人民法庭就地就近提供司法服务的需求仍然普遍存在,人民法庭迅捷简便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仍然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和欢迎,人民法庭制度存在的土壤依然广袤而厚实。从制度优势来说,人民法庭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众多的制度功能。第一,人民法庭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法庭扎根基层,面向农村,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做好人民法庭工作是厚植党执政群众基础的重要工作。第二,人民法庭制度是司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庭制度最直接体现人民司法依靠人民、联系人民、服务人民的优良传统,最大限度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第三,人民法庭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促进社会治理、推动平安中国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人民法庭多数分布在农村,处于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第一线,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纠纷、提出司法建议,开展巡回审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谐,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形成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法治环境,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人民法庭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而动摇对人民法庭制度的信心。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一方面,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人民法庭制度,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坚持因时而变,因地制宜,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实现新发展。要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将顶层设计和基层实际紧密结合,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民法庭工作经验。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好人民法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调整人民法庭的布局、职能定位和工作部署,让人民法庭工作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要认真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要求,不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水平。
二、正确处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与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科学布局人民法庭,是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人民法庭布局工作,在先后于1999年、2005年、2014年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人民法庭布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不断调整部署。2014年的《意见》中提出,积极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戒除脱离实际贪大求多的错误观念,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庭建设、管理、维护困难。应当说,“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法庭布局形式”是符合当前人民法庭工作实际的,但这一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少数地方将人民法庭并入基层法院机关办公,人民法庭有名无实;有的地方人民法庭设置过于密集,办案力量过于分散,影响了审判效率;少数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后实行随机分案,以均衡各人民法庭与院机关人员的办案任务,导致当事人诉讼不便;一些城区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机关职能高度“同质化”,没有有效发挥人民法庭应有的作用。科学布局人民法庭,关键要正确处理好“便于当事人诉讼”与“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两者之间关系,既要考虑方便群众就地就近参加诉讼,又要考虑人民法院统筹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在二者间取得平衡。同时,人民法庭布局还要兼顾当地的地理分布、城乡发展水平、交通区位、建设用地以及基层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状况等。现阶段,正确处理“两便”之间关系,做好人民法庭布局工作,应当遵循内涵式、集约化的发展思路,继续推进“以中心法庭为主、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辅”的人民法庭布局。一方面,大力建设中心法庭,有效整合分散的人民法庭资源,集中配置人员、经费、装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要深化改革,健全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审判质效。另一方面,在交通便利发达地区,适当扩大中心法庭管辖区域,在中心法庭辖区内广泛设立巡回审判点,对于中心法庭辖区内的原有人民法庭,可以因地制宜改造为巡回审判点、便民联系点,形成由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组成的点线面结合、城乡全覆盖的司法服务网络,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
三、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参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项任务,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十四五”期间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人民法庭扎根基层一线,是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中担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做好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必须统筹协调好执法办案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坚持执法办案和参与社会治理两手抓、两手硬,既要及时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又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司法建议、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等工作,确保人民法庭职能作用得到全面充分发挥。要立足审判职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坚持依法原则,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创新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成效,但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代行其他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就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和引领作用,通过巡回审判、公开宣判、以案说法、送法下乡等工作,培育基层社会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提高各类社会主体学法、守法、用法能力,确保社会治理依法进行。第二,推动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调动各方积极力量,提高社会主体应用法律实现自我管理的能力,促进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第三,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解纷体系,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点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防止矛盾纠纷向外传导、向上溢出,培育社会有机体对矛盾纠纷的自愈能力。
四、正确处理司法服务大众化与审判工作专业化之间的关系
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根本属性,它决定了我国司法必须坚持大众化的发展方向,尽可能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以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易接受的方式来开展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简易便捷的司法服务。与此同时,审判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专门工作,有其自身规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人民法庭扎根基层,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司法服务大众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人民群众诉讼提供通俗易懂、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又要尊重审判规律,恪守程序规则和必要的司法礼仪,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每一个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从总体上看,长期以来,各地人民法庭能够把司法服务的大众化要求与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要求结合起来,辩证统一地对待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也有少数干警在工作中对此把握得不够好,有的过于强调司法审判的专业化要求,对当事人的合法合理需求不能及时回应和满足,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有的工作中忽视了审判的专业化要求,案件处理存在瑕疵,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出更加多元化的趋势。在东部先进发达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日益增多,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仍以婚姻家庭等传统民事纠纷为主,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仍然以大众化的司法服务为主。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司法服务大众化和审判工作专业化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在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为各类群体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的专业化建设,注重人民法庭的专业团队建设和专业能力提升,增强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积极提高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此外,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在城区设立金融、家事、物业、道交等专业化人民法庭,集中审理类型化案件,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提高同类案件的审判质效。
五、正确处理提供智慧诉讼服务与开展巡回审判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庭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许多地方的人民法庭连接了大数据平台,完善了线上线下诉讼服务体系,开通了网上立案、网上办案、庭审直播、文书上网、电子送达等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人民群众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获得智能、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偏远地区网络设施建设还不完善,很多基层群众还不能熟练使用互联网设备,广大农村地区还保留着“当面锣对面鼓”地辨明是非的传统,等等。因此,我们要在积极推进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推广智慧诉讼服务应用的同时,继续传承和发展好巡回审判的优良传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地调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司法需求。要积极推进巡回审判制度与信息化建设应用相结合,推广车载巡回科技法庭、移动背包科技法庭等新型巡回审判方式,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好的诉讼服务体验。要着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切实强化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另一方面,要在人民法庭普遍建立诉讼服务站,在乡镇建立诉讼服务点,广泛开展巡回服务、网上服务等,推动诉讼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切实提升基层的诉讼服务水平。
六、正确处理工作任务与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5年1月至2020年9月,全国人民法庭共受理案件2517万余件,审结2410万余件,平均每年收结案400多万件。而截至2020年9月,全国10759个人民法庭共配备干警53824名,其中员额法官18969名,平均每个人民法庭只有5名干警、不到2名员额法官,员额法官年人均审结案件220余件。除执法办案工作外,人民法庭还有大量的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而与此同时,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员额法官紧缺、审判辅助力量不足问题,人民法庭的人员配备难以保障。人民法庭工作任务和工作力量配备不相适应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工作任务与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想方设法解决人民法庭工作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第一,要坚持内涵式、集约化的人民法庭布局思路,统筹人民法庭的人力资源配备,择优选配人民法庭庭长,按照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新型审判团队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使用效能和工作效率。第二,要积极争取外部有利条件,主动将人民法庭工作融入当地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联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社会治理的各项工作。同时,借助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诉源治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遏制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趋势。第三,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加强法官助理、书记员、安保人员等工作力量配备。要辩证看待和处理工作任务与工作力量配备之间的关系,切实担负起、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特别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项工作,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赢得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项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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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2020年11月19日《人民法院报》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