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但疫情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如何解决?近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0年9月,原告张某到被告唐山某物业公司处工作,2015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某物业公司根据需要与乙方张某协商一致,安排张某从事维修工作,工作地点为某小区。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合同还约定,根据甲方经营情况,公司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进行调整,若不服从甲方安排,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2月3日,经张某同意,被告将其调到唐海某项目从事综合维修工作。恰逢疫情防控期,按政府要求,小区需封闭管理,张某被安排在该小区门口值班。在其值班期间,社区及业主多次反映,值班人员长期脱岗,回办公室睡觉,出现空岗现象,被告公司对此及时予以核实,且多次找张某谈话,均无效。2月25日,被告公司依程序对被告予以开除,并处罚款600元。
张某不服,提起仲裁,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唐山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给张某经济处罚款600元。张某不服,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70000元,归还罚款600元,并赔付至本案审结时的工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全民均为疫情防控作贡献的特殊时期,原告张某在执勤期间多次擅自脱岗,置小区居民安危于不顾,且多次谈话劝阻无效。被告按相关程序,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告予以开除,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70000元,以及赔付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张某处以罚款600元的处罚,未提交相关的依据和审批手续,故原告张某要求返还罚款6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既有其特殊性,又有其一般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强调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严重违反用人的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张某在疫情期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告唐山某物业公司对其予以开除,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文章出处: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