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权引发的寻衅滋事案。
魏某与湛河区某村委会成立的物业服务公司因河滨公园东门、南门、北门停车场以及火车站东西两个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权产生争议,双方多次因停车场收费问题发生冲突。2017年5月24日,某物业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高某指使周某驾驶铲车到火车站东停车场,铲推魏某在火车站东停车场入口处的简易房,致使该简易房及屋内沙发、办公桌等物品毁坏。后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简易房、办公桌、沙发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726元。
2017年6月7日,湛河区组织区执法局、湛河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火车站广场和河滨公园南门停车场收费问题召开会议,认为有关争议停车场属于国有土地,牛庄村委会、市园林处、火车站停车场原管理人三方均没有相关的收费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高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被害人魏某长期对涉案停车场管理收费,高某明知停车场的简易房属他人所有,为争夺停车场的管理权,其直接指示同案犯周某用铲车铲推简易房并致其损坏,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涉案停车场所占土地的权属问题不能阻却高某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违法性。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