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彭某某等16人与杨某某、蒋某乙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某的房屋一栋。案外人蒋某甲、唐某夫妇二人以被执行人杨某某、蒋某乙欠自己的借款,并以杨某某、蒋某乙已将该房屋抵偿给自己为由,强行入住占有使用该被查封房屋中,还将该房屋擅自出租给他人租住。
法院在查封拍卖处置过程中,贴出了搬迁腾房公告,并向两名案外人员发出了搬迁腾房的通知书。2018年2月11日上午,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向蒋某甲、唐某做腾房工作时,唐某扬言要跳楼,以死威胁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之后,蒋某甲及唐某夫妇两次尾随跟踪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下班回家。
2018年2月28日,蒋某甲打电话给执行工作人员,并在电话中威胁:我知道你家住在哪里,并恐吓要“搞死”执行办案工作人员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致使执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执行工作人员当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蒋某甲进行了治安拘留五日。
在蒋某甲被治安拘留期间,唐某来到法院执行局4层的办公室,威胁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扬言如果法院要强制腾房清场,就从执行局跳楼。在此过程中,唐某夫妇用手将法院窗户打碎,要从法院4层跳下去,被法院工作人员强行制止。
处理结果
江华法院认为,案外人唐某以跳楼手段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对案外人员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蒋某甲、唐某被治安拘留期间,江华法院执行局对房屋进行强制清场,于2020年4月1日腾空房屋。该房屋后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被成功竞拍。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和执行法院裁判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救济,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通过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案外人的债权本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保护,但是其选择尾随跟踪、电话恐吓执法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甚至用跳楼方式,以死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颜颖剑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