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今年5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刘某(女方)认为被告任某(男方)有婚内出轨行为,执意要与被告离婚,且情绪激动,扬言这次若离不成婚,原、被告双方非要死一个。被告自知有愧,承认了错误。考虑到孩子不愿意离婚,原告便多次找到被告沟通,被告均沉默不语,原告故诉至黄州区法院。今年7月9日,承办法官前往被告任某的家中送达传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时,任某情绪失控,暴力袭击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黄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任某暴力袭击承办法官,阻碍送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该院于今年7月9日在信访接待室约谈任某,并对任某进行训诫和警告。任某当场表示悔过,并出具《检讨书》,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鉴于其悔改表现,黄州区法院依法制作《罚款决定书》,对任某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理解并配合法官司法办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言语嚣张、态度蛮横,甚至暴力阻碍法官执行公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