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法院: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履行能力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度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出占用原告的平度市云峡街9号楼1单元3楼西户宿舍一套。
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吴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05年6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某某原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职工,于1994年辞职并入职其他公司,1995年实行房改时平度支公司未让其参与房改。吴某某辞职,职场不顺与妻子也离了婚,常年不在平度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闲置,2011年9月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1年9月29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2年7月2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12年7月22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因仍找不到吴某某,房屋内物品不明,房屋腾迁陷入僵局。
2018年2月9日,执行人员获悉吴某某回家过年,到吴某某家找到吴某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吴某某非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又向涉案房屋内拉入家具,安排他人在屋内居住。执行人员又多次限其迁出房屋,吴某某直接变更电话号码与执行人员玩起失踪。因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平度法院于2018年7月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2019年1月将吴某某抓获。其亲属将房屋腾空并找到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谅解书。至此,一起长达十五年的积案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腾出房屋的义务,有能力履行却采取逃避的方式规避执行,最终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才主动履行,悔之晚矣。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