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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壹点】烟台法院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3月2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破产审判新闻发布会,该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秀波在会上发布了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山东莱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山东莱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州百大)系由原莱州市属企业莱州市百货大楼改制成立,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百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莱州市百大商业艺苑有限公司系莱州百大的全资子公司。近年来,上述四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相继爆发债务危机。截至2019年4月18日,四公司账面资产3.2亿元,负债总额达8.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270.84%。

  2019年4月,上述四公司分别向莱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州法院)申请重整。经莱州法院审查,四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负债存在高度混同的情形,于2019年7月23日裁定莱州百大等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在第一次重整计划草案未能通过后,莱州法院联合管理人根据重整投资人提出的投资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的清偿方案调整为“现金清偿”,并对清偿时间、清偿比例设计了不同选项。莱州百大等关联公司对管理人调整后的“以资抵债+现金清偿”的出售式重整方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网络会议,进行二次表决,各表决组全部高票通过草案。2020年12月26日,根据管理人申请,莱州法院裁定批准莱州百大等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莱州百大破产重整案”既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解决债务危机、公平维护各群体利益又是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莱州百大等关联公司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也实现了对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本案审理过程中,在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莱州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指导管理人针对同一表决组中不同身份的普通债权人期望值不同的特点,创新提出了不同清偿比例、不同清偿时间的清偿方案,对于拒绝表决或投反对票的普通债权人,赋予了再次选择权,并设计了以多数决结果保护债权人的兜底原则。在涉及刑民交叉、破产是否中止等问题时,莱州法院从保护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提高债权清偿率、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作出刑民并行决定,避免了债权不能确认、资产不能处置甚至贬值的弊端。通过重整程序,使1400余名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抵押权人获得全额清偿,8141余家普通债权人平均清偿率达到57%。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下属高铁车体部件、轻量化汽车、特种船舶、铝结构工程等多个企业,自发研制出世界首台万吨挤压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率先完成了高铁车体材料的国产化,是国内铝加工产业的标杆性企业和领军者。但自2011年开始,企业盲目扩张,滥用融资手段和对外担保,导致企业资不抵债陷入困境。

  2018年5月,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丛林集团)向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法院)申请合并破产重整。龙口法院从实际案情出发,指导管理人提出“整体重整、分块处置”思路,将企业分为铝产业、水泥热电产业等三个板块,铝产业和水泥热电板块通过公开招募投资者的方式实现“存续式”重整,其他价值不高的板块通过拍卖资产等方式实现“清算式”瘦身自救。破产重整期间为了保持重整价值,龙口法院先后与政府有关部门、债务人经营团队、管理人等召开沟通协调会,根据铝板块和水泥热电板块的产业特点、困难程度、经营要素需求,分别批准了自主经营和托管经营的模式。重整期间,丛林集团主业板块稳中向好,上缴税收节节攀升,最终,铝产业板块重整价格比清算价格高出48%,水泥热电板块重整价格比清算价格高出73.5%,第三板块变现价值比清算值高出56.56%。

  【典型意义】

  该案是烟台地区大型民企通过板块分类处置实现破产重整并成功熔链断圈的典型案例。为妥善审理此案,龙口法院指导设计了以资产管理公司为通道收购债权、政府平台公司回购债权的路径,锁定担保风险。一方面,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债权,将丛林集团有外部担保和有抵押、质押物的银行债权全部批转给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债权40多亿元,锁定了债权价格。另一方面,通过并购贷款的形式融资约10亿元,回购了包括上述含有锁定价格的丛林系债权,彻底熔断了担保圈风险,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区域金融风险。

  烟台国际航空运输客货代理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烟台国际航空运输客货代理总公司(以下简称国航运输代理总公司)系1993年5月7日由股东烟台百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并经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航运输代理总公司申请破产时资产负债已达752.67万元。

  2020年9月8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因国航运输代理总公司在市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时已停产停业长达四年之久,已被列入烟台市“僵尸企业”名单。市法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该企业破产程序能够快速进行,该案可以适用简易快速审理机制进行审理,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速度。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调查发现,国航运输代理总公司已无账面资产和可变现资产,职工债权无法清偿,但其股东有部分注册资金未能出资到位。市法院积极运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对接市国资委,通过联动协调处置快速追回300万元注册资金,债权人会议审议资产分配方案同步进行,并迅速完成财产分配,清偿职工债权。

  【典型意义】

  该案系司法保障“僵尸企业”出清的典型案例。市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强化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运用简易快速审理机制和府院联动机制,法治化、协同化推进破产程序,从立案受理到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仅用时63天,是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保障市场经济的生动体现。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2343835/_2532828/686938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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