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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电子存证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金融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多家驻青金融机构均先后开展互联网信贷业务,导致相应纠纷多发。今年,我院将在全市法院推进互联网金融借款案件审判工作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通过前期开展的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工作发现,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有以下问题:1、业务流程重展业,轻留痕。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借款业务中设计若干程序保障客户身份真实性、电子合同的签订亦完全在线上完成,但相关业务流程不能在诉讼中以客观的证据形式提交法院,只有一份缺少签章的电子合同,或电子合同仅附有系统自动生成的、并非本人所签的印章等问题,故法院在确认借款人身份,借款人是否与金融机构订立电子合同方面存在司法认定的困难与风险。2、证据留痕不规范,导致存证成本高、效率低。有些金融机构采取公证的方式,将线上贷款全流程及借款人在金融机构信贷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公证。但此种方式取证时间长,公证成本高,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标的额往往较低,金融机构可能获得的利润低于公证费用,不宜适用于大量案件。

  为此,特就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电子存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应对互联网借款业务诉讼的风控机制。一是提高贷款质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审查借款人资信状况,降低坏账几率。二是做好贷后管理,用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尝试对出现逾期的借款人,采取提前收回贷款、降低信用等级、加入限制借款名单等措施,化解不良债务,减少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三是建议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互联网借款纠纷证据规范,形成诉讼必须具备的证据链,比如举证证明借款人身份、电子合同成立有效等诉讼要点,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奠定坚实基础。

  二、优化电子证据存证方式。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体量大、个案标的额较低,可以指导金融机构建立高效经济的存证方式。在贷款电子合同签署时,如对通过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网络签名等方式确认当事人身份的过程,以拍摄客户身份证原件,留存客户头像照片、人脸识别认证视频等方式保存借款人本人签署合同及电子合同订立的证据。

  三、探索构建第三方数字签名认证平台。建议拟定具有数字签名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时,选取名单上的第三方对数字签名认证。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三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_3963514/_3963554/648414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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