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两名被告因直接将废显影液排放至下水管道引发的丹东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本案系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丹东市检察院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共同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丹东市检察院调用了振安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配合调查取证并出席法庭。
2020年6月,振安区检察院发现被告常某及刘某均为印刷制版业经营者,经营中采用私自设置暗管,将制版机的排污口接入城市下水管网,废显影液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排城市下水管网入江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0月26日,丹东市检察院针对常某、刘某的行为分别予以立案,经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丹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认定二被告的行为破坏生态,造成环境污染,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当庭判决二被告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000元、24000元。二被告均对判决无异议,并当庭履行了赔偿费用。
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法院、鉴定专家及被告四方积极促成环境公益保护合力。两名被告表示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将配备相关环保设备,做到绿色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