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虚开发票罪一案,经苏家屯区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余万元。
2020年4月1日,该案涉罚金部分经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局接到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立案、分案,案件由执行局一中队执行员任陆浩负责办理。案件涉罚金数额巨大、案情复杂,任陆浩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为妥善处理案件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工作。
翻阅案卷时,任陆浩发现本案三个涉案账户在侦查阶段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看到三个冻结通知书后,他顿时松了一口气,“看来,钱跑不了了”。但是冻结措施是公安机关做出的,怎么能让银行配合法院把钱扣划至账户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但是,任陆浩与冻结账户的开户行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沟信用社电话沟通之后却犯了难,因为冻结机关与扣划机关不一致,该社的银行办公系统并不支持这样的操作。但是信用社表示,一定全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解冻手续,再由法院依法扣划。
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且涉及多个部门联动配合,只有各部门积极协调,才能妥善解决该案,及时挽回损失。任陆浩放下电话,又立即联系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经侦大队当时的办案警官。得知该情况后,办案警官马上向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局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审批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安排警力协助本院执行。
2020年4月14日上午,任陆浩及助理徐英杰,会同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经侦大队的两名警官驱车近三十公里到达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沟信用社。基于前期的良好沟通,办案人员来到“绿色通道”,办理本案对涉案账户的“三解三扣”。为提高业务办理速度,信用社几乎全员上阵,又临时加开两个工作窗口,为本次法院与公安的联动执行提供业务保障。最终,预计需要三个小时的解冻、扣划操作,仅用一半时间便全部完成。
2020年4月16日,该案全部款项扣划到账后,经院领导审批,该笔罚金在第一时间全部上缴。从立案到执行到位,该案仅用时十五天,及时挽回了因刘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至此,刘某虚开发票罪一案罚金刑部分全部执行完毕。
本次执行行动的顺利完成,得益于案件承办人任陆浩前期主动与公安、信用社进行的有效沟通以及各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同时也为其他类似部门执行案件提供了有效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