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李某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标的8000余元,执行立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周内履行。但李某到期未履行,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其均拒接电话。因当时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法院干警暂时无法外出办案,便一直不间断联系被执行人。待疫情缓解允许外出办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至被执行人家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偏僻,车辆无法到达,于是执行干警徒步上山找到了被执行人,并发现被执行人家中停有一辆面包车,经询问系被执行人所有。执行干警经与承办法官沟通后第一时间对其财产进行控制,并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将车辆交至法院。
临近下班时间,被执行人将车辆交到法院,执行干警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向其释明,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最终,被执行人从亲属处借了3000元交到法院,表示余款将于春节前一次付清,并同意如再次违反约定法院依法对其所有的车辆进行拍卖处置。
什么是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是执行阶段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自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日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