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通化市爆发新冠肺炎疫情。面对疫情给通化市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通化中院迅速采取行动,成立抗疫领导小组,细化责任分工,统筹安排法院抗击疫情和审判执行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在充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组织一批审判业务能手会同通化师范学院心理学和法律专家,利用不到一周的时间,梳理了关于人民生产生活、心理应对、刑事责任承担、企业经营运转等疫情防控方面的新规定,归纳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典型案例,形成了《精准防控,典亮生活》《精准防控,照亮心理》《精准防控,保障生活》《精准防控,指引生活》和《精准防控,助力企业》五个方面的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详解人民群众和企业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对维护通化社会稳定、百姓心理健康、企业经营运转提供政策与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具有很强烈的时代特色。民法典吸取了去年新冠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对于疫情等特殊时期出现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一、疫情期间,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的临时保护问题
新冠疫情发生后,有的监护人被隔离,导致被监护人缺乏照料,确立了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的被监护人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临时监管责任。所以在第一编《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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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人应急处置的责任
疫情期间,物业在社区疫情防控中承担了大量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有目共睹。通过立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有助于物业开展相关工作,有利于维护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疫情防控工作极为重要。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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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疫情期间,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人应急处置的配合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但物业服务人在实施该措施时,若业主不尽配合义务,那也无法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为此,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在该种情形下业主具有依法配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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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四、在疫情防控中,征用物资的相关规定
在急需的抗疫物资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获得时,为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紧迫之时可以采取征用措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中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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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在疫情防控中,国家订货合同相关规定
在疫情防控中,若有关民事主体能够拒绝国家对于防控物资的订购,那么将大大不利于防控物资的利用,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会产生不利影响。为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创设了国家订货合同。在该种情形下,有关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合同,这一制度对于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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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六、疫情期间,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疫情发生会使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比如去饭店吃年夜饭的合同。那么该如何处理这些合同呢?民法典对于此种情形进行了界定。疫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可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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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疫情期间,请求权行使的相关规定
即使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可因为疫情或被隔离无法行使权利,又即将超出诉讼时效,该如何处理呢?依照民法典此时可依据不可抗力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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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