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杨盛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被告人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人民币1253万余元。
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被告人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