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今日关注 > 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1年2月1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杨盛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行内无法核销费用为名,指使他人以采购物资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多次非法套取单位资金,并将其中40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吉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曾为某集团公司发放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4月、2014年11月,被告人杨盛忠以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名义索取高额利息共人民币1253万余元。

  被告人杨盛忠在担任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请托,曾为该公司贷款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3月及2018年5月,被告人杨盛忠分别将其所有的两辆车及一套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共计收受张某给予的人民币275万余元。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盛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盛忠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3674.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