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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学法典 蓄势待发促审判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民法典施行后,为了更好地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2月2日上午,省法院民三庭召开民法典学习会,由副庭长谷娟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详细讲解。

  

  谷娟对民法典施行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引用问题、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以及裁判文书制作等三方面内容进行了讲解,其中就法律条文引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新旧法律适用情况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说明。在法条引用方面,谷娟首先对民法典实施后最高院对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做了介绍,对其中废止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分别进行了讲解。强调在引用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时,应在司法解释后加文号,在引用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时,完全修改的,应在司法解释后加文号,部分修改的,应在司法解释名称后加修正时间。

  

  学习过程中,大家认真记录,积极讨论,在讲到法条引用、“跨法”事实的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时,大家结合审判实践,纷纷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建议。整场学习持续了一个半小时,通过重点讲解、集中学习、研究讨论等多种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为民法典正确统一适用夯实了基础。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2/id/57936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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