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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我国为何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这将对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怎样影响?在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关注的一系列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

  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设定行政许可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比如,历史较长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招商局集团,拥有地方背景的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具有互联网企业特征的蚂蚁金服等。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吹风会上说。

  在潘功胜看来,《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为何要同时发布两个文件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司法部会同人民银行就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深入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以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设定行政许可。这项行政许可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不重叠,也不冲突。人民银行公布的办法,是对决定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不改变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

  人民银行此次出台的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了整体监管,对此有市场人士疑虑:这是否意味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有所改变?

  对此,潘功胜明确表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

  记者了解到,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规模大、业务多元、关联度高、风险外溢性强,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提高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公司治理、风险隔离等监管标准,更加强调整体监管。

  “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潘功胜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而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

  人民银行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此前我国一直未将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出现了虚假注资、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乱象。在此背景下,金融管理部门稳妥处置了明天系、安邦系和华信系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集团。

  潘功胜介绍,目前安邦系和华信系的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明天系还在处置过程中。今年7月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明天系的9家金融机构实施了接管,接管工作正平稳有序地推进。

  潘功胜强调,在严把市场准入关的同时,人民银行将围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重点监管内容。从集团整体的视角,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资本管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隔离等标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风险防火墙制度。

  此外,在市场关心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方面,潘功胜介绍,近期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重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测和融资管理规则,并设计了科学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目前起步平稳。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住建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跟踪评估执行情况,不断完善规则,稳步扩大适用范围。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563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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