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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相关用药可纳入今年医保目录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明确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国家基本药物等7种情形的目录外药品,可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调整后的新版药品目录将于年底公布。

  这7种可调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包括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0年8月17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2019年12月31日前,进入5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除外。

  两类药品将调出目录药品的范围: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此外,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以及其他两类情形药品将调整支付标准。

  


原文链接:http://jl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10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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