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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案示法,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说“不”!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任某暴力阻碍送达案

  基本案情

  今年5月,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刘某(女方)认为被告任某(男方)有婚内出轨行为,执意要与被告离婚,且情绪激动,扬言这次若离不成婚,原、被告双方非要死一个。被告自知有愧,承认了错误。考虑到孩子不愿意离婚,原告便多次找到被告沟通,被告均沉默不语,原告故诉至黄州区法院。今年7月9日,承办法官前往被告任某的家中送达传票,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时,任某情绪失控,暴力袭击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黄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任某暴力袭击承办法官,阻碍送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该院于今年7月9日在信访接待室约谈任某,并对任某进行训诫和警告。任某当场表示悔过,并出具《检讨书》,向承办法官赔礼道歉。鉴于其悔改表现,黄州区法院依法制作《罚款决定书》,对任某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理解并配合法官司法办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言语嚣张、态度蛮横,甚至暴力阻碍法官执行公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某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喻志林)

  胡某某辱骂威胁执行人员案

  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吴某某192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杨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吴某某向焉耆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胡某某、杨某某履行上述生效判决。2019年8月16日,在焉耆垦区法院执行法官到胡某某、杨某某住处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辱骂、威胁执行法官,并要殴打执行法官,被旁边人拉开。

  处理结果

  焉耆垦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某某辱骂、殴打执行法官,阻碍法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胡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保障,对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公民应该在法律准则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更是义务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侮辱、诽谤、围攻、殴打法院执行人员的,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胡某某辱骂、诽谤执行法官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高某威胁执行人员案

  基本案情

  巴某诉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某履行30000元欠款。判决生效后,高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巴某向敦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高某履行上述判决,高某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态度蛮横,声称自己系“某上亿项目副总经理”,又言“是该亮出真正的身份给你们法院看看”等威胁的言语,执行法官好言相劝,讲明法律规定,并宽限一周时间让其主动履行,高某仍未履行,并且态度更加嚣张,扬言“要把执行人员收拾一顿”,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处理结果

  敦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某威胁执行工作人员,并阻碍执行、抗拒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高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后第二天,高某的亲属代为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代高某向该院执行人员当面道歉,后申请法院对高某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办案法官上报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后,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认为,保护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法官职业尊严是保证司法权威的前提,高某阻碍执行、拒绝执行,言语威胁执行人员,态度蛮横嚣张,性质恶劣,理应予以惩戒,因此依法不予提前解除拘留。

  典型意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尊重和履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威胁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均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威胁、阻碍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孙某某损毁、抢夺案件材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上午,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原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刘某某与冯某某、吉林省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在法庭接待案外人孙某某并做询问笔录,孙某某在阅读签字后,要求重新阅读笔录,在此过程中,孙某某从执行法官手中直接抢夺并撕毁询问笔录,在抢夺过程中,执行法官被抓伤。该院法警迅速控制执行现场,稳定孙某某情绪。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长春新区法院认为,孙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毁损、抢夺询问笔录,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程序进行,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长春新区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决定,对孙某某采取拘留十五日措施。

  典型意义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执行秩序是执行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及案外人配合法院工作,尊重执行法官,既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根本保障。执行程序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庄严性、神圣不可侵犯性,询问笔录是在执行过程中如实记录当事人及案外人关于执行活动的重要案件材料,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更是以非常谨慎认真的态度在执行工作中记录案件基本情况,执行工作的各个程序环节都离不开询问笔录。故意抢夺、撕毁询问笔录造成了执行工作不能进行,撕扯、抓伤司法工作人员更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权威的不法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孙某某的违法情节依法作出拘留的决定,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妨碍执行的一种惩戒措施,更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执行过程中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理性表达观点和诉求,尊重法律,尊重司法工作人员。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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