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微信群脏话案,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总经理助理、法务部部长黄超以及大V苏航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10日中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暑热难耐。居住在北海市海城区高德街道某小区的戴某外出买菜回家经过小区值班室时,小区物业管理人员钟某因戴某的物业费缴纳问题,与戴某发生争吵并辱骂戴某。其间,钟某用手机对着戴某拍摄视频。戴某报警后,高德边防派出所两名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处置情况注明为“进一步调查”。
原本这场争执到此该结束了,然而当天下午,钟某(备注名称为“物业钟仔180XXXXXX17”)在拥有245名群成员的“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内发布戴某的视频(直至2019年11月11日该视频仍在微信群内),并在该微信群内发表“开始我以为那女的要脱光”等言辞,群内其他人员亦有“脱光就没看头”等不当的言辞回应。次日,戴某因血压升高在市医院取药,并于两日后在市医院心血管内科就诊。
戴某表示,钟某在公共场合,辱骂自己还录制视频发到业主群内,向本小区业主群内的业主们散播诋毁自己名誉的言论,造成了不良影响。“小区内不明真相的业主一致认为我有意拖欠物业费,且道德败坏,在我背后指指点点。”戴某认为因钟某的行为致使其人格等受损,于2019年9月19日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钟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并要求钟某删除相关视频,在上述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医药费共计4241元。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等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十的规定,自然人的名誉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海城区某小区业主群是小区住户自发设立的微信聊天群,群内有成员245名,属于小区业主公共聊天平台,聊天内容对全部群成员公开,各成员发言均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钟某在与戴某产生争执后,将其拍摄的戴某的视频发送至该业主群内,并在群内针对戴某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引起群内其他人员的不当讨论。钟某的行为系对戴某人格贬损,属故意侵权行为,且该言论在业主群内传播,在小区内给戴某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到戴某的正常生活,侵犯戴某的人格尊严,造成戴某精神损害。结合钟某某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法院支持了戴某要求钟某删除涉案视频,并在钟某某涉案行为的影响力范围内采取微信群内道歉,在小区张贴道歉信等以消除影响的请求,并判决钟某赔偿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于,戴某原本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且没有证据证明确因钟某的上述行为导致了戴某心脏病、高血压病发就医,戴某的医药费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删除其于2019年8月10日下午发送在“海城区某小区业主群”内涉及原告戴某的视频;在该业主群内公开发布道歉信息(保留七日),向原告戴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戴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张贴于海城区某小区物业岗亭七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给原告戴某;驳回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已生效。(甘秋爽)
大V点评
苏航:在数字之海中用法律的灯火照亮通往正义的距离
数字生活给予便利,却也让网络暴力成为廉价的丑行。拇指下移,指尖轻点,只需要0.3秒加上几MB流量,就能在众目睽睽的哄笑中,对无辜者发起不堪入目的卑猥袭击。行为轻易,结果惨痛,这种非对称性再次验证了,如果自由是网络空间的神经,法治就必须成为其信仰。川流不息的比特位应该实现人与人的连接,而非记录下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权利。
对冲升级了的侵害,需要法律施以“降维打击”。本案中,钟某的侵权行为发生于小区业主群内。尽管受害者姓名未被直接公布,但当线上群组与线下社群形成交叠,视频便足以借助社会交往标识身份。这更使得随之而来的侮辱,产生鲜明而卑劣的回声效应。正是基于戴某困境的真切体认,裁判者在证据允许的范围,为其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司法支持。
我们期待更多经典案例携手厘清互联网法治规则,让“自由”敬畏权利,让预防取代反击,在数字之海中用法律的灯火,照亮通往正义的距离。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总经理助理、法务部部长 黄超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林业集团总经理助理、法务部部长 黄超
司法及时提示网民应谨言慎行
“移动互联”科技的发展,自主组建“微信群、直播平台”等网络社交群落剧增。这种社交形式,一方面降低了人们表达观点的成本;另一方面加快了人们“思想”传播速度,也就扩大了“观点”的影响力。与此同时,依托于网络表达的观点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的特点。
“键盘侠”信口开河、网络暴力屡见不鲜。在虚拟网络社交平台上看似无关紧要的谩骂,实际也真实地指向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人格尊严。此时,理应彰显正义与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绝不会因场域的改变而缺席。网络社交发展是狂热的,在这里人们更擅长于选择立场,而非思考是非;在这里每一个人都足以成为信息、观点的发布者,同时也是受众。谁也无法确定网络暴力的枪口一定不会对准自己。正因如此,司法更应及时提示网民们谨言慎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网络虽虚拟、责任也真实。
网络霸凌实际也折射出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缺位。网络平台运营方是网络运营的主要受益者,受益与责任相匹配才能更高提高运营者的主人翁意识,促使网络平台生态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