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的《中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一文中指出,中国民法典的精神文明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宣示性条款,宣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领域的存在,如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夫妻互爱、敬老爱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表现。精神文明的宣示性条款有“应当”的要求,但不构成约束性的法律或道德义务,只是提示和指引当事人自觉践行,提高和保持应有的文明道德水平。
第二,激励性条款,激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民事行为,如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的好人规则,是对充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见义勇为行为、救助他人行为的激励。激励性条款以补偿和免责激励行为人从事一定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行为。与宣示性条款有别,激励性条款确定了一定的法律义务,但不是针对行为人的,而是受益人、受助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三,赋权性条款,确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民事权利,如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因为这一类赡养义务引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赋权性条款是标准的法律规则,以权利、义务、责任确认和规范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