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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被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抓文明创建树新风正气

  促审判执行展法院形象

   

  ——省高院被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

   

  近日,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表彰安徽省文明城市(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通报》(皖文明﹝2020﹞6号),省高院被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近年来,省高院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全院各支部和广大干警职工的共同参与下,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党组织为目标,以“家风微故事”、志愿服务、网上文明创建栏目、文体活动等为载体,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持续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了独具法院特色的文明创建风貌,有力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创新发展。

  省级文明单位是综合全国、全省文明城市年度测评和文明单位创建检查情况,经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表彰命名的,具有很高的含金量。在文明创建工作中,省高院坚持抓机关、带系统,推动文明创建在全省法院广泛开展、结出硕果。在本次表彰中,获得“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还有全省47家中基层法院,分别是:肥西县人民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灵璧县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寿县人民法院、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金寨县人民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霍山县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当涂县人民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芜湖县人民法院、无为市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泾县人民法院、旌德县人民法院、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东至县人民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休宁县人民法院。

  全省法院文明创建工作的累累硕果,是扎实开展各项学习教育、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成果,体现了全省法院讲政治坚定不移、重规矩敢动真格、作表率奋勇争先的可贵品质。全省法院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榜样表率作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着力培养时代新人,弘扬时代新风,树立新风正气,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6/id/53024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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