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明、朱某福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陈某明、朱某福等人定罪及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前后,陈某明开始在三明市泰宁县以其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笼络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2009年7月3日,陈某明以其女婿饶某明名义注册成立汇金公司。此后,陈某明开始在泰宁县民间从事更大规模高利放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网罗包括数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名投资放贷人员,雇佣专门财务人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为其催讨债务,采用公司化模式以月利率5%至10%,甚至更高的利息高利放贷。自2010年起,陈某明纠集催讨债务人员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逐步形成以陈某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鲍某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江某高、李某刚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明截留1%利息收益作为组织收入,用于组织的活动开支。该组织在泰宁县辖区高利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过程中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抢劫1起,诈骗1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49起,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今年9月27日,三明市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明、朱某福等判处19年6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201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其中,首犯陈某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