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升法律文书送达效率,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共同研究出台《关于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促进企业如实申报,填写送达地址,提升法律文书送达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据悉,随着商事登记改革的深入,企业的地址形式也出现变化,如集群注册地址等,一些注册地址有时会出现无法联系,接收不到文书等送达难情况,导致企业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时有发生。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应当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因填报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动未及时申请变更、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除不可抗力等情形外),将被视为送达,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此外,《意见》还明确电子邮箱、传真、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可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