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和解程序,这是福州市首例破产和解案件,填补了福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的空白,为破产企业的重生提供了一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博大公司于2000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从2014年开始,因资金断流和经营不善,陆续有债权人向博大公司主张债权并提起诉讼,截至2018年11月受理破产清算前共计经过司法裁判确定的债权本金达92022257.47元,且债权人已申请执行,实际经破产清算阶段的债权核查,债务高达1亿多。而该公司名下仅有一处十来亩的土地及厂房,且该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除了破产清算,别无他路。
然而,公司股东、债权人,包括部分职工,都希望法院能够对博大公司进行重整,让企业活下去,给债权人留一点希望。如果进行破产清算,该土地厂房在破产前的执行阶段经评估仅18930000元,而担保债权就高达2300万,不但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税收等“零清偿”,所有的普通债权人、职工更是“颗粒无收”。
可是,博大公司几乎没有破产重整的价值,唯一的价值就是土地厂房这块不够分的“肉”,怎么去创造更大的价值?
为此,经马尾法院和管理人研究,依托该土地和厂房,将企业整体出售,用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最后让所有债权人都理解、支持并实现和解。经过长达一年的寻找、谈判、再寻找、再谈判,最后引入了投资方,以3800万元整体收购博大公司,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清偿债务。
这是一个“多赢”的破产路径,破产费用、共益费用、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均得到100%清偿,职工债权也实现近9%的清偿率,博大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几近全票通过。
马尾法院法官介绍,在破产审判中,努力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是破产审判的最大目标,本案在没有重整价值的情况下,采取“重整”的思路进行破产和解是一种创新,丰富了破产和解的内涵,拓展了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的路径转换和机制运用,使得破产审判真正发挥体系作用,真正服务好破产企业,为自贸区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