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龙等15人涉恶案、万某发涉恶案、董某华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某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被告人万某发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他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七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至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系列案全部审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鸿(已判决)纠集刘某龙、谭某明等人,在取得乐安县招携镇境内尧坊可采区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后,成立马加汗砂厂(对外称“金砂公司”),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私自增设非法采砂点,非法采砂价值达数百万元。同时,为垄断当地的砂石资源,长期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要求私自采砂者及从其它砂场购砂者向“金砂公司”支付钱款,借此逼迫招携镇及周边乡镇人员在该砂场买砂。此外该集团还参与招携镇本地工程投标,对未中标的工程则纠集人员对施工工地进行滋扰,借此敲诈施工方,索要钱款。该恶势力集团成员长期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谭某鸿为首,刘某龙、谭某明为重要成员,其余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乐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龙、万某发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分工较为明确,骨干成员较固定,组织架构形成,分别构成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